索 引 号 733569413/2026-03909 发布日期 2026-02-11
发布机构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期) 文     号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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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11  |  发布单位: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餐具)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5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渔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饭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9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江滩141号,依法对武汉渔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5年11月17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12525185),显示武汉渔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3日对当事人下达《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罚〔2026〕23号)。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抽检批次饭碗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当事人在2025年11月24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制定餐饮具洗消制度,加强店员培训,提升其食品安全意识,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二、武汉市青山区李本福小吃店使用的圆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青和居1.2栋1号商网,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李本福小吃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5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12253981),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李本福小吃店使用的圆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李本福小吃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3日对当事人下达《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2026〕25号)。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抽检批次圆碗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当事人在2025年11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制定餐饮具洗消制度,加强店员培训,提升其食品安全意识,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三、武汉市青山区龚氏柴火鸡甲鱼餐饮店使用的圆方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7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青和居1.2栋2号商网,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龚氏柴火鸡甲鱼餐饮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5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CIC12253979),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龚氏柴火鸡甲鱼餐饮店使用的方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龚氏柴火鸡甲鱼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3日对当事人下达《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2026〕24号)。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抽检批次圆方盘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当事人在2025年11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制定餐饮具洗消制度,加强店员培训,提升其食品安全意识,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四、武汉市青山区炙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汤碗、骨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31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印象城L4-27,28号商铺-1,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炙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5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PL2025QSS-00663、PL2025QSS-00664),报告显示武汉市青山区炙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汤碗、骨碟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武汉市青山区炙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2026〕20号)。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抽检批次汤碗、骨碟不合格原因为餐具清洗、消毒操作不规范。当事人在2025年11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制定餐饮具洗消制度,加强店员培训,提升其食品安全意识,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五、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117街分公司经营的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7日,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钢花117街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5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025333638),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上海青“毒死蜱”检验结果为0.10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117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不罚〔2026〕9号)。

同时,我局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该局对该批次上海青供应商“武汉真田农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涉案批次上海青在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前已全部售罄,故未进行下架封存。2025年12月11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召回该批次上海青,截至目前没有产品被召回,也未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该批次上海青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的相关反馈。当事人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该批次抽检后续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整改:立即仔细筛查门店相关商品、严格把控进货渠道;举一反三对门店其他商品进行自查,履行各种商品的进货查验义务,完善台账记录;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并纳入考核指标,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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