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569413/2022-07484 发布日期 2022-02-25
发布机构 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2022〕6号) 文     号 青市监处罚〔2022〕6号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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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5  |  发布单位: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武汉兵圣树贸易中心、武汉天道伞贸易中心等123家个人独资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当事人相关信息见附件)

2021年7月27日,我局接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第Z2号检察建议书(武青检建[2021]Z2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和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关于移交相关涉案公司线索的函,反映当事人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非法出售营业执照以及对公账户,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资金流转途径;当事人倒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已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依法拘捕。接此线索后,我局立即对上述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注册了公司营业执照,并开立对公银行账户,之后一并出售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21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武汉兵圣树贸易中心、武汉天道伞贸易中心等123家个人独资公司立案调查,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依据有:

1.武汉兵圣树贸易中心、武汉天道伞贸易中心等123家个人独资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信息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第Z2号检察建议书(武青检建[2021]Z2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建议函和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关于移交相关涉案公司线索的函证明案件来源;

3.武汉兵圣树贸易中心、武汉天道伞贸易中心等123家个人独资公司实地检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状况;

4.青山区法院判决书、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关于移交相关涉案公司线索的函名单证明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真实可靠、相互关联、具有排他性。 

我局调查后认为,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并通过执照信息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对公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情节严重,危害性大,影响恶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给予从重处罚。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向社会公示《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市监听告字【202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未申请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并非法获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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