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5-29335 | 发布日期 | 2025-11-17 |
|---|---|---|---|
| 发布机构 | 青山区民政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区民政局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项目清单(附政策文件) | 文 号 | 无 |
区民政局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项目清单(附政策文件)
| 序号 | 主管部门 | 项目资金名称 |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 政策依据 |
| 1 | 区民政局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1.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2.2025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1070元∕人•月。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武汉市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4]2号) |
| 2 | 区民政局 |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 1.对本区户籍符合条件的居民给予特困供养救助。 2.2025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特困供养标准: 失能:4496元∕人•月;半自理:2240元∕人•月;自理:2140元∕人•月。 |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2号) |
| 3 | 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1.对所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给予救助。 2.2025年7月1日起,全区最高保障12840元/人/年。 |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5、支出型贫困家庭; 6、社区矫正服刑和刑释人员 |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4]2号) |
| 4 | 区民政局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2140元/月/人。 | 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处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情形之一的儿童。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
| 5 | 区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人, 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每年还可享受春节慰问、生日探望、定期体检关爱活动,分别按标准500元/人安排。 |
凡年满80周岁(含)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或属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老年人 | 《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民政规〔2019〕1号 |
| 6 | 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对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全市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 170元和130元;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50元和120元。 |
同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残联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武民政规[2020]18号) |
| 7 | 区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对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全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分户籍性质,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 |
同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残联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武民政规[202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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