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569413/2025-29335 发布日期 2025-11-17
发布机构 青山区民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区民政局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项目清单(附政策文件) 文     号

区民政局2025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项目清单(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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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7  |  发布单位:青山区民政局
序号 主管部门 项目资金名称 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 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 政策依据
1 区民政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1.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2.2025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1070元∕人•月。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武汉市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4]2号)
2 区民政局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1.对本区户籍符合条件的居民给予特困供养救助。
2.2025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特困供养标准:
失能:4496元∕人•月;半自理:2240元∕人•月;自理:2140元∕人•月。
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6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3]2号)
3 区民政局 临时救助资金 1.对所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给予救助。
2.2025年7月1日起,全区最高保障12840元/人/年。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4、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5、支出型贫困家庭;
6、社区矫正服刑和刑释人员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5]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4]2号)
4 区民政局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2140元/月/人。 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处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情形之一的儿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5 区民政局 高龄津贴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人,
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每年还可享受春节慰问、生日探望、定期体检关爱活动,分别按标准500元/人安排。
凡年满80周岁(含)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或属驻汉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老年人 《武汉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民政规〔2019〕1号
6 区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对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全市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 170元和130元;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50元和120元。
同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残联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武民政规[2020]18号)
7 区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对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全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分户籍性质,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
同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残联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武民政规[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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