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5-13445 | 发布日期 | 2025-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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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青山区应急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山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一季度) | 文 号 | 无 |
青山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一季度)
青山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一季度)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罚款金额 (单位:万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1 | 武汉市吴桥养殖场 | (青)应急罚〔2025〕02001号 | 2024年5月17日,青山区城市视频监控运维项目发生一起触电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武汉市吴桥养殖场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组织土地平整导致高压电线线路存在安全距离不足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对事故负有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50 | 2025.1.6 |
2 | 武汉宏山白浒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 (青)应急罚〔2025〕02002号 | 2024年5月17日,青山区城市视频监控运维项目发生一起触电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武汉宏山白浒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权属高压电线线路离地安全距离不足的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50 | 2025.1.10 |
3 | 余某明 | (青)应急罚〔2025〕02003号 | 2024年5月14日,八吉府街胡漖村一工棚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余某明作为钟某刚的雇主,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核实雇佣人员特种作业取证情况,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雇佣人员存在违规组织施工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50 | 2025.1.14 |
4 | 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 (青)应急罚〔2025〕02004号 | 2024年5月17日,青山区城市视频监控运维项目发生一起触电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转包作业项目,安排不具备承修电力设施资质的单位实施通信线路的电力配套维护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50 | 2025.1.21 |
5 | 蔺某涛 | (青)应急罚〔2025〕02005号 | 2024年5月17日,青山区城市视频监控运维项目发生一起触电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转包作业项目,安排不具备承修电力设施资质的单位实施通信线路的电力配套维护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蔺某涛作为武汉信德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15.269295 | 2025.1.21 |
6 | 雷某华 | (青)应急罚〔2025〕02006号 | 2024年5月17日,青山区城市视频监控运维项目发生一起触电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武汉宏山白浒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权属高压电线线路离地安全距离不足的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雷某华作为武汉宏山白浒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2.32752 | 2025.1.21 |
7 | 李某全 | (青)应急罚〔2025〕02007号 | 2024年5月17日,青山区城市视频监控运维项目发生一起触电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武汉市吴桥养殖场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组织土地平整导致高压电线线路存在安全距离不足隐患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对事故负有责任。李某全作为武汉市吴桥养殖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10.104007 | 2025.1.21 |
8 | 王某 | (青)应急罚〔2025〕02008号 | 2022年3月13日,武汉常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武汉硅铁钢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深基坑防水工程补漏施工时,违章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王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3·13”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2.2576 | 2025.3.10 |
9 | 湖北裕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青)应急罚〔2025〕02009号 | 2024年11月3日,冶金街道青山区23街坊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湖北裕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不健全,未辨识防范塔吊拆除人员翻越载重小车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管控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塔吊拆卸作业人员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50 | 2025.3.10 |
10 | 邹某祥 | (青)应急罚〔2025〕02010号 | 2024年11月3日,冶金街道青山区23街坊建设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湖北裕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不健全,未辨识防范塔吊拆除人员翻越载重小车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管控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塔吊拆卸作业人员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邹某祥作为湖北裕恒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4.060800 | 2025.3.10 |
11 | 鄢某 | (青)应急罚〔2025〕02011号 | 2024年10月24日,位于工人村街道环厂北路炼铁花房的胡清泉租用场地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经调查询问,发现鄢某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组织对出租场地进行安全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3 | 2025.3.21 |
12 | 胡某泉 | (青)应急罚〔2025〕02012号 | 2024年10月24日,位于工人村街道环厂北路炼铁花房的胡清泉租用场地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胡某泉未与雇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如实记录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雇佣人员存在违章作业情况;存在事故迟报情况,对事故负有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 | 50 | 2025.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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