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569413/2024-15520 发布日期 2024-06-25
发布机构 武汉市青山区应急管理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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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5  |  发布单位:武汉市青山区应急管理局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青山区(化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12月28日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青山区(化工区)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政办〔2020〕38号)同时废止。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8日

青山区(化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对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汉市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工作指南(试行)》《青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山区减灾委员会关于调整区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青山区减灾委员会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青山区(化工区)范围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者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及职责

2.1.1在发生自然灾害并启动应急响应时,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转换为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员会报告灾情和灾害救助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灾害救助情况;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协调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受灾区域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确定、调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派工作组赶赴受灾区域,看望慰问受灾人员,指导灾害救助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转移安置,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受灾人员救援转移。

2.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2.2.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指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受灾区域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负责灾情和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受灾区域形势,提出救助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在应急响应期间,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转换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成员、联络员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委统战部(区政府侨办、区委台办、区政府台办)、区委外办、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经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资局、区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园林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应急局、区卫健局、区红十字会、区审计局、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科协、区消防救援大队、化工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青山中队、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武昌客服分中心等单位。

2.3.2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区属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区属新闻媒体

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

(2)区委统战部(区政府侨办、区委台办、区政府台办):负责海外侨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负责台湾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和台湾记者的联络、接待、管理工作。

(3)区委外办:负责在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救助的协调、联络工作;负责来区采访的境外媒体的服务管理工作。

(4)区人武部:根据指挥部请求,负责组织协调驻军、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区发改局:负责受灾期间和灾后重建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保障重大灾情期间全区粮食供应。

(6)区教育局:协助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校舍征用工作。

(7)区科经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灾情期间重要物资生产对接等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开展应急供电保障工作;加强对受灾工业企业纾困指导服务工作。

(8)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派出所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做好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相关工作,确保救灾运输通道畅通;协助组织受灾区域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9)区民政局:负责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或给予临时救助;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对重大灾情所需资金及时进行调度,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申请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

(11)区人资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表彰、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12)区规划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监测站建设,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及时向本系统和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与提示,采取相应防范应对措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知识宣传;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避险演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有关技术支撑。

(13)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受灾区域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指导受灾区域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14)区城乡建设局(区园林局):负责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施工监管相关工作。

(15)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期间市容环卫及城市桥梁、隧道、城镇燃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负责灾后区级城市道路和高架桥路面维护保养;负责灾后城市桥梁、隧道、城镇燃气等设施维修养护;负责对应急处置后遗留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组织对受灾区域被破坏燃气热力设备的抢修;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保障交通畅通;负责管辖区域的河、湖交通安全,指导协调水上搜救工作;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16)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情旱情监测站建设和实时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并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抗旱排涝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设备的修复。

(17)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建设和实时监测预警;组织统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组织指导受灾地区灾后农业恢复生产、受灾地区种苗供应、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家禽畜牧疫情的预报和防治工作。

(18)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大型商贸企业参与有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并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受灾商贸企业纾困指导服务;参与协调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市场供应工作。

(19)区文旅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文物古迹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等工作。

(20)区应急局:承担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区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区相关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和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工作;负责灾情统计上报、现场核灾和损失评估;承担中央、省、市下拨区救灾款物的申请、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负责地震监测台站的日常看护管理工作。

(21)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受灾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22)区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捐助款物,参与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23)区审计局:根据法定的职责和程序依法对救灾款物的筹集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24)区房管局:负责依法组织鉴定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负责灾害救援期间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灾地区市场商品质量和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灾情期间商品质量检验,开展价格监督巡查检查,维护灾区市场秩序稳定。

(26)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做好灾情数据统计分析工作。

(27)区科协:组织、参与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28)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9)化工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0)武警青山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

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31)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做好自然灾害事件状态下的应急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32)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武昌客服分中心:负责受灾地区损毁电力设施设备抢修、恢复、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正常供电。

2.4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指挥部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恢复重建等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政府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园林局)、区水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与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2)灾情管理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水务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园林局)、区规划分局、区科经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协调有关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受灾区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开展灾情监测和分析,提供受灾区域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3)生活救助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商务局、区科经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落实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受灾区域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

(4)物资保障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商务局、区科经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受灾区域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受灾区域调运救灾物资;视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救灾物资;指导受灾区域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5)救灾捐赠组

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受灾区域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6)安全维稳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并协同受灾区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7)医疗防疫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受灾区域采取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8)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牵头,区应急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恢复重建组

由区规划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园林局)、区房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制定灾区区域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2.5专家组及职责

2.5.1根据需要聘请专家设置自然灾害专家组。区应急局牵头协调联系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专家,建立完善专家联动机制。

2.5.2专家组主要职责: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提供政策咨询和意见;对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响应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预警响应

3.1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气象、地震等监测部门发布各类灾害性预报,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对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时,应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2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开发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相关设施,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协议供应商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

(7)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3.3灾害风险解除后,指挥部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灾害信息管理

4.1灾情信息报送的主体、范围、内容和方式

4.1.1报送的主体及人员

各街道(开发区)明确灾情报送员,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辖区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水利工程、农业等行业领域自然灾害情况。

4.1.2报送范围

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突发性自然灾害情况、干旱灾害情况、冬春期间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全年灾害损失情况等四大类。

4.1.3报送内容

灾情信息包括数据报表、文字报告、图片及文字说明三部分。其中,上报的数字报表应包含辖区内全部受灾数据,包括受灾人口、人员伤亡、群众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损坏房屋、农作物受灾面积、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文字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包括以下内容:自然灾害发生过程情况、灾害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采取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4.1.4报送方式

各街道(开发区)应按照要求及时规范报送,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微信、短信、传真等方式报送。区应急局紧急情况下先通过电话、微信、短信、传真等方式报送灾情发生基本情况,然后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网络平台报送灾情信息,同时报告灾情快报表和灾情图片、灾情损失评估等信息。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相关规定。

4.2灾情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4.2.1自然灾害快报

(1)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社区(村)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街道(开发区),各街道(开发区)在接到灾情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灾情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机构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道(开发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机构,视情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

(2)续报。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应当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机构。

(3)核报。灾情稳定后,社区(村)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上报街道(开发区),各街道(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在1日内汇总灾情数据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机构报告。

(4)对干旱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2重要及敏感灾情报告

对于突发灾情较重的自然灾害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各街道(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应迅速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报送。对于上级下达的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街道(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反馈情况;对于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况,随后组织调查反馈详细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应在接到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书面反馈(包括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应在1小时内完成。

4.2.3法律法规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灾情核定

4.3.1部门会商核定。加强灾情评估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3.2专家小组评估。区应急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园林局)、区房管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3.3建立救助台账。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及时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损住房户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4信息发布

4.4.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应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4.2灾情稳定前,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终止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响应等级,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

5.1 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或50户以上、250间或1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数5%以上、10%以下。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市减灾委报告。

5.1.3响应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分析受灾区域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区域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区域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受灾街道(开发区)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在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区人民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7)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区域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以上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数10%以上、15%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指挥长和市减灾委报告。

5.2.3响应措施

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包括Ⅳ级响应措施的以下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分析受灾街道(开发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街道(开发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区域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协助开展救助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报告灾情,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灾情。根据受灾情况请求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赴受灾区域开展救援救灾工作。

(4)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街道(开发区)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水务局、区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园林局)等部门在灾害发生期间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大灾害预测信息报送密度。

(6)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街道(开发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5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数15%以上、20%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报告。

5.3.3响应措施

指挥长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包括Ⅲ级、Ⅳ级响应措施的以下措施:

(1)指挥长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分析受灾街道(开发区)形势,协调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救灾工作指示,研究落实对受灾街道(开发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2)灾情发生后6小时内,区人民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受灾区域,指导救灾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区域需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区域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区公安分局加强受灾区域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应急局视情协调青山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受灾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运行、发放救灾物资。

(5)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域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规划分局根据突发自然灾害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6)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提出接受救灾捐赠的单位和慈善组织名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会同区民政局、有关群团组织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相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受灾街道(开发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或350户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数20%以上。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指挥长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报告。

5.4.3响应措施

由指挥长或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包括Ⅱ级、Ⅲ级、Ⅳ级响应措施的以下措施:

(1)指挥长或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开发区)参加,协调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受灾街道(开发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受灾区域,指导救灾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4)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科经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应急工业品生产工作。区水务局指导受灾区域水利工程修复、水务行业供水,协调城乡应急水源工作。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对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进行监测,指导受灾区域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运行、发放救灾物资。

5.5启动条件调整

5.5.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区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酌情调整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由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受灾人员,受灾街道(开发区)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6.1.2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受灾区域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3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拨发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指导受灾街道(开发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4受灾街道(开发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工作,接受上级和同级主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受灾街道(开发区)救助工作进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6.2.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街道(开发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2区应急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调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定救灾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上级核拨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按照相应的分担比例,核定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及时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应急局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生活物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农村危房改造、避险搬迁、以工代赈、对口援建、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区应急局根据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区房管局负责倒损住房的安全鉴定等工作。区规划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5由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区域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7.1.3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年度救灾救助资金不足时,区人民政府通过预算调整调剂方式,切实保障本地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需要。

7.2物资保障

7.2.1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7.2.2区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救灾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7.2.3灾害发生时,交通运输等部门应组织协调运力,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7.2.4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能及时将救灾物资运抵灾害现场。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3医疗保障

7.3.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卫健局应迅速组织医疗救治队伍赴受灾区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受灾伤病群众得到及时治疗。加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医疗保障工作,在集中安置点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和必要的药品,为受灾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7.3.2加强受灾区域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区人民政府和区卫健局应组织专业卫生防疫队伍采取严密有效措施确保受灾区域卫生防疫工作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7.3.3开展受灾群众心理援助工作,组织专业心理医疗队伍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心理疏导。

7.4通信和信息保障

7.4.1区科经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件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电信企业应及时保障公用通信网络流畅,在公用通信网络不能覆盖的地方,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7.4.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数据适时共享。

7.5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5.2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方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灾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6人力资源保障

7.6.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部门职责,应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7.6.2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开发区)、社区(村)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3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社会动员保障

7.7.1制定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方案,对救灾必须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发生灾害,各类救灾物资不间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7.7.2需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的,应当在应急援助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7.7.3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7.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水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积极推进城乡基层综合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区、街道(开发区)和社区(村)建设。

7.8.3区应急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街道(开发区)、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培训。

7.9新闻导向和舆情应对

7.9.1加强灾情信息管理,保障救灾救助正常工作秩序。指挥部组织核定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害信息、抢险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加强保密工作,强调工作纪律,禁止擅自发布未经核定的信息,防止扰乱救灾言行,保障救灾工作的正常开展。

7.9.2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保障救灾工作良好舆情氛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统一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应对舆情事件,坚持新闻舆情的正面导向。

8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术语解释

9.1.1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防灭火等自然灾害。

9.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1.4 24小时零报告制度: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和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9.2预案演练

区应急局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9.3预案管理

9.3.1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并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9.3.2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有关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4预案解释

9.4.1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9.4.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38号)同时废止。

10附件

10.1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I级响应启动条件

II级响应启动条件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或350户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数20%以上。

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5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数15%以上、20%以下。

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以上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数10%以上、15%以下。

全区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或50户以上、250间或10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数5%以上、10%以下。

10.2青山区(化工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通讯录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

68865124


区委统战部(区政府侨办、区委台办、区政府台办)

68865099

区委外办

68860379

区人武部

68846354

区发改局

86864891

区教育局

86339199

区科经局

86862618

区公安分局

86385669

区民政局

68865272

区财政局

68865226

区人资局

68860621

区规划分局

86840030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

68868029

区城乡建设局(区园林局)

86845819

区生态环境分局

86316529

区水务局

86842712

区商务局

68860132

区卫健局

68865291

区应急局

86666953

区文旅局

68860602

区审计局

68860612

区红十字会

6886270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6355557

区房管局

86342939

区科协

68865155

区统计局

68862980

区消防救援大队

86861350

化工区消防救援大队

65384541

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武昌客服分中心

82527400


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

68860252

武警青山中队

50725399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通讯录

区钢都花园街

86563302


区白玉山街

86414880

区钢花街

86862701

区新沟桥街

86861339

区红卫路街

68865922

区武东街

86436559

区红钢城街

68865398

区工人村街

86513024

区冶金街

86862673

区八吉府街

86522325

区青山镇街

86515145


经济开发区

8686066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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