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4-32344 | 发布日期 | 2024-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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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青山区应急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 文 号 | 无 |
青山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
二、戒严区域:青山区(化工区)所辖行政区域的所有林区、旅游景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三、戒严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内实施如下易引发林地火灾的用火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携带火种进入山林;
(二)燃放烟花鞭炮、祭祀用火等;
(三)烧荒、烧田埂地坡农作物、烧秸秆、烧草积肥;
(四)野外用火取暖、野炊、篝火晚会、烧烤、空中移动火源等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五)电网狩猎或其它引发明火的工具捕猎;
(六)在林区内吸烟或随意丢弃打火机等火种;
(七)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
(八)其它野外用火及易引发林地火灾的行为。
四、进入禁火范围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要落实监护人并有效履行监护义务,对监护失职引发森林火灾的要追究监护人责任。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
六、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禁火期,街、村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守制度和森林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七、在禁火期,街、村森林防灭火应急队伍实行以村为单位集中管理,并保持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火情。
九、森林火警电话:027-86666953 ,火警电话:119。
十、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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