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569413/2024-33484 发布日期 2024-12-31
发布机构 青山区行政审批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办事指南 文     号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办事指南

字号 :  | 
发布时间:2024-12-31  |  发布单位:青山区行政审批局

事项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业务办理项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类型

□马上办     R网上办   R就近办   R一次办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可以复选。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等管理工作。

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鄂市监食流〔2022〕35号文件《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行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120 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1)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

(2)在省内已开办10家以上直营店(不含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餐饮连锁企业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县区级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备注

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备注

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执行告知承诺的为1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6、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

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相关规定。

申请材料

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1、主体业态为食品经营: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用的免提交);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电子证照库可调用的免提交);

(四)食品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示意图;

(五)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六)申请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情况表及健康证明复印件(执行告知承诺的免提交);

(七)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用的免提交)

(八)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及自动售货设备有关信息表;

(九)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仓库地址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十)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执行告知承诺的提交)。

2、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电子证照库可调用的免提交);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电子证照库可调用的免提交);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情况表及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执行告知承诺的免提交);

(五)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平面示意图及说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一份;

(六)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七)单位食堂还需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一份;

(八)申请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需要提供加工消毒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加工设备、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合格证明、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和奶源供货合同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一份;

(九)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还需提供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一份;

(十)申请建立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需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配送要求的设施设备等有关资料(运输车辆、容器等)和开展食品及环节表面菌落总数、致病菌检验设施设备清单一份;

(十一)住所证明材料;

(十二)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执行告知承诺的提交)。

由审批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库等系统自行调用的材料,申请人仅需携带原件供窗口核验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归档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特别程序

通办范围

全市

联办机构

中介服务

数量限制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邮寄办理结果

是否支持鄂汇办申请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跑动次数

0

必须到场办理原因说明

是否网办

网办地址

http://zwfw.hubei.gov.cn

网办深度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互联网咨询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