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联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万吨羟基酯及特种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5-07 来源:青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武环青山审〔2025〕1号


武汉联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联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万吨羟基酯及特种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51264.36万元在武汉化工区北湖产业园化工一路以南、绿色大道以东实施9万吨羟基酯及特种酯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08-420107-04-01-258948)。项目主要建设联合生产装置、原辅材料及产品罐组、环氧丙烷罐组、丙类仓库等(详见《报告书》),项目建成后,年产7万吨羟基酯、2万吨特种酯。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期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酯类生产工艺废气、储罐废气、危废暂存库废气经碱洗+酸洗+CO炉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排放,羟基酯残液处理废气经冷凝+NBTO炉+布袋除尘+SCR脱硝处理后通过35m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碱洗+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VOCs须满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A级限值要求,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丙烯酸、乙二醇、甲苯、酚类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6限值要求,CO、SO2、NOx、颗粒物、二噁英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限值要求。

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以及物料存储过程中污染控制。物料及产品应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厂区应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1321—2023)要求规范建设门禁系统并建立电子台账;加强丙烯酸等涉及恶臭物质使用和存放过程的管理和维护,做好装置及储罐检修、清洗作业期间废气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不利影响;厂界应设置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臭气浓度自动监测设施。厂区内及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浓度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7标准要求,厂界处丙烯酸、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标准要求。

(三)厂区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和分质处理”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按《报告书》要求建设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含铜废水处理系统、MVR处理设施、其他废水处理系统等设施。项目设备清洗废水、特种酯生产工艺废水分质处理后回用到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锅炉排水、尾气吸收塔处理废水、地面清洗废水、质检废水等废水经相应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架空管道排入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和化工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要求。加强含铬废水收集处理环节监控,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出口、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口应设置流量、总铬自动监测设施,厂区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应安装相应因子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措施。按照环保有关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过滤残渣、蒸馏残渣、废过滤器/机滤芯、化验废液、MVR浓缩液、废乙二醇、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在危废暂存间规范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六)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优化项目生产装置、危化品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布置,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生产、环境应急管理等规范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建设围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控预警系统等设施,厂区内须设置容积不小于1947m3的事故应急池及事故废水导排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加强区域联动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四、项目应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具体以联合生产装置区、原料及产品罐区、环氧丙烷罐区、中间罐区、丙类仓库一、装卸棚、污水处理站所在区域边界外100m。上述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楼、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该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不得突破我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其中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信息。

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负责。

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五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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