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EO/EG装置产品结构调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5-07 来源:青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武环青山审〔2025〕3号


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EO/EG装置产品结构调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5993万元在武汉市化学工业区八吉府大街特1号现有厂区内实施EO/EG装置产品结构调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405-420107-04-02-957947)。项目主要在维持装置原设计能力30万吨/年当量环氧乙烷不变的前提下,对现有EO/EG装置乙二醇单元等进行低负荷改造,改造后装置主要进料量和反应系统不变,形成工况三:25.5万吨/年环氧乙烷产品+5.7万吨/年一乙二醇产品(详见《报告书》)。鉴于该项目实施后,你公司现有EO/EG装置整体产能保持不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在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类工艺废气依托厂区现有废热锅炉火焰区燃烧后通过40m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A级限值要求及《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要求,环氧乙烷、乙二醇、甲醛、乙醛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6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严控废气无组织排放,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确保厂区内及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浓度应分别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7标准要求。

各类物料及产品应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厂区应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1321—2023)要求规范建设门禁系统并建立电子台账。

(二)厂区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分质处理”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装置生产的工艺废水及装置初期雨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场处理,处理后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要求后外排。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催化剂、废树脂、废润滑等危险废物应经分类收集后依托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分区规范暂存,废多乙二醇依托厂区现有多乙二醇储罐贮存,上述危险废物均应严格按规范要求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规范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防止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项目新增设施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生产、环境应急管理等规范要求。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项目依托厂区现有有效容积16800m3雨水池和50000m3事故池进行事故废水应急防控,结合项目实施内容进一步完善全厂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加强区域联动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四、项目应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具体以EO/EG装置所在区域边界外100m。上述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楼、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项目位于沿长江1公里范围内,应按照“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强度,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原则建设。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增加,你公司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应控制在我局已核定的总量指标以内。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信息。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负责。

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五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汉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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