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青山审〔2025〕12号
华润武钢总医院:
你院报送的《华润武钢总医院B1综合住院楼新增DSA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院拟将原介入科整体搬迁至B1住院综合楼二层,1#DSA手术室:迁装原住院部二层Optima IGS 330型DSA;2#DSA手术室:新增一台Azurion7 M20型DSA;3#DSA手术室:迁装原住院部二层FD-20型DSA。
建设项目总投资1140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111万元,占总投资比例9.74%。
二、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可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从辐射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三、你院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进一步明确辐射管理机构和职责,完善并严格实施各项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加强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定期检查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写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做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四、请武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负责该项目辐射环境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五、自审批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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