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发布时间:2025-03-06 来源:武汉市青山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现将我局涉企行政检查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青山区应急管理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2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2.【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

3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行政检查

1.【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4

对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的行政检查

1.【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

5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行政检查

1.【地方性法规】《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一条

三、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

序号

企业类别

执法检查频次

1

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重点检查企业

每年至少1次

2

高危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

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次

3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年度内累计不超过4次

4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年度内累计不超过8次

5

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

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2次

6

非高危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

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次

7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次

8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年度内累计不超过4次

9

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

年度内累计不超过6次

10

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

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

五、专项检查计划

暂无,若有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武汉市青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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