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 事项 | 法定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其他 |
1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湖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或者超出审批范围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2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条件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3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变更许可、延续许可、注销许可的行政检查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4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5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6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劳务派遣单位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行政检查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7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8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开展招生、教学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9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10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11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12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明示有关事项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13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14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15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16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17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聘信息真实、合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18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的行政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二)招聘、使用劳动者情况。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19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要求检测乙肝的行政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20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支付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21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情况的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22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行政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23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24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四)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25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26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为残疾人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聘)用残疾人和终止或者解除与残疾人的劳动关系,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后,应当自招(聘)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与残疾人的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27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七)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28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七)执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29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的行政检查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30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制订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一)制订和执行劳动管理制度情况。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31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察:(六)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32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情况的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33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培训机构套取培训补贴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核实处理。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34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35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
36 | 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年审)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 待更新 | 待更新 | 待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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