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 事项 | 法定依据 | 其他 |
1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 / |
2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 / |
3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六条 | / |
4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 / |
5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 / |
6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 | / |
7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行政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六条 | / |
8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 |
9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 / |
10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 / |
11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 |
12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 / |
13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 |
14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 / |
15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2.《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 / |
16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 / |
备注: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行政检查标准、行政检查计划将在上级发布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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