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3-06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

事项

法定依据

其他

1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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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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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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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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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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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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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行政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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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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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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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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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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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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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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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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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2.《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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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青山)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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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行政检查标准、行政检查计划将在上级发布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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