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7 来源: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序号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法定依据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行政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其他
1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每月一次工程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及补偿措施落实情况与下达的许可证决定书情况一致。待更新
2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第三条。
【市级地方性法规】《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
每月一次1.是否依法办理取水许可;2.是否按照取水计划取水;3.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4.是否按要求缴纳水资源费。待更新
3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行政检查【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五)涉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及时查处。
每月一次根据相关部门审批情况进行批后监管、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待更新
4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每月一次1.开工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待更新
5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地方性法规】《武汉市供水条例》(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一款: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执行国家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开水质自检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月一次1.供水水质、水压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按照国家要求公开水质自检信息。待更新
6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的行政检查【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规章】《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第二十条: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
每月一次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二次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3.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应符合相关规定。待更新
7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对城镇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 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一款: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城镇供水水质的监督。
每月一次1.城镇供水的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供水企业水质监测、监测记录以及水质检测报告等台账资料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待更新
8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每月一次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无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出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3.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按要求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4.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运营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待更新
9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对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每月一次根据工程的类别,以及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进行检查。待更新
10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行政法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三条第三款、第十二条。
【水利部规章】《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
【省级政府规章】《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第四条。
每月一次1.是否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2.是否超出许可证范围开采;3.是否建立安全制度;4.检查过往涉砂船舶有无合法手续。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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