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 事项 | 法定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其他 |
1 | 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园林局) | 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1 | (一)是否具有武汉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二)是否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三)是否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要求;(四)是否具有固定办公及车辆停放场所;(五)是否健全企业管理制度。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检查,并公示结果 | |
2 | 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园林局)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四十条、市城管执法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施告知承诺的通知 武城管[2020]18号 | 1 | 1、是否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2、是否按示范文本格式签订服务合同。3、人员、设备数量满足作业需要。4、作业人员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体检、作业服装等各方面保障符合要求。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检查,并公示结果 | |
3 | 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园林局) | 对道路运输行业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检查,并公示结果 | |
4 | 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园林局) | 对客运出租车经营者许可证件、安全生产及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检查,并公示结果 | |
5 | 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园林局) | 对水路、港口交通运输的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 1 | 是否经市级交通部门批准取得相关经营资质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检查,并公示结果 | |
6 | 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园林局) | 对燃气经营监督的执法检查 | 根据《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 》四十一条 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1 | 《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场站设置技术规定》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检查,并公示结果 | |
7 | 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园林局) | 对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管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检查,并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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