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1-07 来源: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

1

对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2025修订)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2025修订)第八条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检查工作指引(2023版)抽查事项【九】、【十】

每年度不超过1次

2

登记事项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检查工作指引(2023版)抽查事项【一】至【八】项

每年度不超过1次

3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活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修订版)

每年度不超过1次

4

合同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合同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第二条、第十七条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2021年修正)第二条、第十七条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正)

《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2021年修正)

每年度不超过2次

5

拍卖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拍卖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三条、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检查工作指引(2023版)抽查事项【六】

每年度不超过1次

6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每年度不超过2次

7

价格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每年度不超过2次

8

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经营者经营活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五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每年度不超过2次

9

打传规直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经营活动是否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第十四条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六条、第三十五条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每年度不超过1次

10

广告行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执行广告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发布违法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六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每年度不超过2次

11

工业产品生产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及获证产品销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八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第十四条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第十四条

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清单

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1次,其他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实际开展,投诉举报等有因检查不限。

12

产品质量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重点工业产品(不含获证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八条、第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第十四条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第十四条

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清单

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1次,其他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实际开展,投诉举报等有因检查不限。

13

棉花和纤维制品质量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检查棉花及纤维制品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九条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一条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B 18383-2007)等

原则上每年度不超过1次,其他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实际开展,投诉举报等有因检查不限。

14

特种设备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作业指导书》

常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重点单位每年度不超过2次,其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1次;其他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工作实际开展。

15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等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九条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6.其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1.日常监督检查依据企业风险等级情况,每年不少于1-3次;
2.发现问题线索的有因检查不限次数;
3.专项检查依据上级部署安排。

16

对食品流通企业的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等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九条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5.其他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风险等级为A级、B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次;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 次。

17

餐饮企业食品安全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等规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九条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 ;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

1.每年度不超过2次;

2.专项检查依据上级部署安排。

18

计量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等

一般每年不超过1次

19

标准化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对企业提供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第二十八条

《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

每年不超过1次

20

认证活动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认证活动是否依法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获证组织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

每年1次

21

检验检测机构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机构资质能力是否持续保持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

每年1次

22

对零售药店和药品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疫苗质量监督管理;药品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第八条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第六条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第三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湖北省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等

根据省药监局检查计划要求或市局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因检查不限。

23

对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

根据省药监局下达的检查计划要求和市局年度工作计划开展。

24

对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条、第六十九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每两年检查不少于1次,每四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1次;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每年随机抽取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四年内实现全覆盖。对新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后三个月内开展1次现场检查。

25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条、第六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第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每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1次;实施三级监管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1次;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每两年检查不少于1次;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四年内达到全覆盖。

26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四条、第六十九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第三条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27

对农药、肥料 、兽药、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农药、肥料、兽药、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2年)第四十六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

1每年不超过2次;

2.发现问题线索的有因检查不限次数。

28

对农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等

1.每年不超过2次;

2.发现问题线索的有因检查不限次数。

29

对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动物检疫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每年不超过2次;

2.发现问题线索的有因检查不限次数。

30

对农业机械的行政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1.每年不超过2次;

2.发现问题线索的有因检查不限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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