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类别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抽查事项 | 实施时间 | 备注 |
1 | 污染源日常环境的监管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重点源100%;一般源全年按在编在岗人员1:10比例抽取。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每季度各抽查1次 | 依托湖北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平台 |
2 | 对非市场主体污染源的专项抽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管 |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的所属单位 | 以2020年以来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40%,不重复抽查。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每季度各抽查1次 | |
3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检查 | 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日处理能力≥100吨100%;100吨≥日处理能力≥20吨每年20%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4-11月 | ||
4 | 对市场主体污染源的专项抽查 | 重型柴油车检查 | 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企业 | 每年80%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 4-11月 | |
5 | VOCs治理设施检查 |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技术治理设施的单位 | 每年50%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4-6月 | ||
6 | 汽车维修企业监管 | 汽车维修单位 | 100%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4-11月 | ||
7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企业和单位的检查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 100%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4-11月 | ||
8 | 重点涉气企业检查 | 涉及废气旁路的涉气企业 | 100%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7-9月 | ||
9 | 碳市场重点控排企业检查 | 纳入全国、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 | 100%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检查 | 4-11月 | ||
10 |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检查 | 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单位 | 每年20%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4-11月 | ||
11 | 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每年50%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4-11月 | ||
12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检查 |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每年50%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检查 | 4-11月 | ||
13 | 企业环境隐患排查的检查 | 全市涉“一废一库一品一重”企业 | 100%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4-11月 | ||
14 | 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检查 | 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监管 | 每年10%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4-11月 | ||
15 | 船舶水污染防治检查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武汉化学品洗舱站 | 每年60%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4-11月 | ||
16 | 市政工程监管 | 市政工程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按照联合“双随机”检查文件比例执行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4-11月 | 联合抽查,发起部门 |
17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按照联合“双随机”检查文件比例执行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4-11月 | 联合抽查,配合部门 |
18 |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监管 |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检查 | 涉气企业 | 按照联合“双随机”检查文件比例执行 | 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检查 | 4-11月 | 联合抽查,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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