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33569413/2025-01919 发布日期 2025-01-16
发布机构 青山区商务局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青山区商务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文     号

青山区商务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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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6  |  发布单位:青山区商务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本级行政机关为武汉市青山区商务局。

二级单位为武汉市青山区商务服务中心(青山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公室)。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武汉市青山区商务局执法岗位设置3人,在岗执法人员为3人。

武汉市青山区商务服务中心(青山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公室)执法岗位设置2人,在岗执法人员为2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2024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4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商务局及商务服务中心

0

0

0

0

0

0

0

0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

(宗)

罚没金额(万元)

0

0

0

0

0

0

0

0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4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

数量

撤销许可

数量

区商务局

0

0

0

0

0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4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宗)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

商务局及商务服务中心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4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合计(宗)

宗数

征收总金额(万元)

涉及金额

(万元)

给付总金额(万元)

宗数

奖励总金额(万元)

商务局

0

0

588

0

0

0

0

0

0

0

0

588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合计(宗)

宗数

征收总金额(万元)

涉及金额

(万元)

给付总金额(万元)

宗数

奖励总金额(万元)

商务服务中心

0

0

286

0

0

0

0

0

0

0

0

286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4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2024年度青山区商务局对商贸单位进行行政检查588家次,青山区商务服务中心(青山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公室)对再生资源站点检查286家次。青山区商务局及青山区商务服务中心(青山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办公室)无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权,只有行政检查权。

三、2024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2024年度未办理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附:执法依据

青山区商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执法依据

单位:青山区商务局

序号

执法权类型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法条摘录

具体执法权

1

商务执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行政检查

2

商务执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 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3

商务执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指导协调服务纠纷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行政检查

4

商务执法

《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集散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依法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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