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6-01701 | 发布日期 | 2026-01-22 |
|---|---|---|---|
| 发布机构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 文 号 | 无 |
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 序号 | 职权事项类型 | 职权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 1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
| 2 | 行政处罚 | 对计划用水单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原始用水记录台账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
| 3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7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9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11 | 行政处罚 |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1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应报送而未报送的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19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20 | 行政处罚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行政处罚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 2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执行或者任意改变调蓄计划、调度计划,排污口设置单位未在规定限期内关闭原通向自然水体的排污口,擅自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
| 25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或者汛情公告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
| 2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工完场清,及时清除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在湖泊保护区内从事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进行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活动、向湖泊水域倾倒垃圾、渣土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挪动湖泊界碑界桩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库、湖泊从事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 34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建设工程等或者未按照要求建设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42 | 行政处罚 |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46 | 行政处罚 | 对在安全区挖塘、取土、烧砖或擅自爆破、打井、钻探或侵占分洪预留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 |
| 4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清除洪障的,或在分洪区擅自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或不按时转移危险物品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堤防道路相连排水或者引水涵闸,超过规定荷载损坏涵闸的未经同意通过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武汉市江滩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江滩管理办法》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 51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的的行政处罚(长江干流河道)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者弃料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 54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收购、销售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采砂船舶电子信息化监控设备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57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58 | 行政处罚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59 | 行政处罚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60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未补充或补充、修改内容未经批准,未经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61 | 行政处罚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63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6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 66 | 行政处罚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 67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
| 68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
| 69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企业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划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
| 7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
| 72 | 行政处罚 |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管用水、装泵抽水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
| 7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
| 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
| 76 | 行政处罚 | 对在安全保护区内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77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应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7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置公共消火栓、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质异常情况、未按规定安装、检定、维修、更换结算水表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供水条例》 |
| 79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未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选用未获证企业净水剂及制水材料,或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净水剂及制水材料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 81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84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86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88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89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90 | 行政处罚 |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91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9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93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9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 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护和养护责任,或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或因巡查维护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9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96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9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未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99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相关文件提交时限不符合规定、接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收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超过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或者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者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者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且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或者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或者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者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或者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或者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或者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或者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或着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或者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检测人员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者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行政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危险作业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并实施发货和装载查验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管理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管理者未按照规定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方案)、调度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管理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除险整治方案,或者应当报废的水利工程未按照规定报废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物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规划,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领域由于项目法人以及咨询、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领域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职业印章、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弄虚作家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水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或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行政处罚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政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未按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施工安全条件不完备强令施工单位施工、未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接到监理单位报告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和指令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堆放黄砂等物料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行政处罚 | 《城市供水条例》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涂刻、毁损、破坏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和禁止事项牌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收购、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阻挠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抢修 | 《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水务工程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水务工程施工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水务工程施工单位、建(构)筑物拆除单位、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水务工程施工单位、建(构)筑物拆除单位拒不执行大气污染天气临时管控措施 | 《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相关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
| 198 | 行政强制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199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 200 | 行政强制 | 对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违法填占湖泊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201 | 行政强制 | 对经批准占用湖泊施工,工程完工后未按照许可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占用的湖泊水域恢复原状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202 | 行政强制 | 对在湖泊水域范围内从事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203 | 行政强制 | 对在湖泊水域范围内进行采石、爆破等侵害湖泊活动或者向湖泊水域倾倒垃圾、渣土的行政强制 |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
| 204 | 行政强制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205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206 | 行政强制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207 | 行政强制 |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208 | 行政强制 | 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行政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209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清除洪障的,或在分洪区擅自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或不按时转移危险物品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210 | 行政强制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行政强制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 211 | 行政强制 | 对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行政强制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
| 212 | 行政强制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213 | 行政强制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214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215 | 行政强制 | 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216 | 行政强制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217 | 行政强制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218 | 行政强制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219 | 行政强制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强制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220 | 行政强制 |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行政强制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221 | 行政强制 |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行为的行政强制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222 | 行政强制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223 | 行政强制 |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 224 | 行政强制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行政强制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225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226 | 行政检查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227 | 行政检查 | 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行政检查 | 《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
| 228 | 行政检查 | 对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 229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行为的行政检查 | 《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
| 230 | 行政检查 | 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
| 231 | 行政检查 | 对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
| 232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行政检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 233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风景区的行政检查 |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
| 234 | 行政检查 | 对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235 | 行政检查 | 对防洪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
| 236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237 | 行政检查 |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238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239 | 行政检查 | 对供水单位执行国家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开水质自检信息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武汉市供水条例》 |
| 240 | 行政检查 | 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
| 241 | 行政检查 | 对城镇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 242 | 行政检查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落实防汛要求和排水设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243 | 行政检查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244 | 行政检查 |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245 | 行政检查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246 | 行政检查 | 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行政检查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247 | 行政检查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 248 | 行政检查 | 对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249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 250 | 行政检查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251 | 行政检查 | 对检测单位(乙级)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
| 252 | 行政确认 |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三级的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253 | 行政裁决 | 水事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254 | 行政裁决 | 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255 | 其他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 256 | 其他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257 | 其他 |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 258 | 其他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259 | 其他 | 取水备案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260 | 其他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261 | 其他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 262 | 其他 | 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263 | 其他 | 水资源公报发布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 264 | 其他 | 对外提供水文资料服务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 265 | 其他 | 水土保持公报查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266 | 其他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267 | 其他 | 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武汉市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 |||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执法证号 |
| 朱洪涛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04 |
| 周凯斌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10 |
| 殷勇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03 |
| 肖瑛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06 |
| 宋鑫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08 |
| 文柳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43 |
| 曾黎黎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12 |
| 吴芬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25 |
| 张晟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47 |
| 阮英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52 |
| 余建波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58 |
| 魏胜军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36 |
| 邵华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42 |
| 方媛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17 |
| 朱章鸿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16 |
| 明春宇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14 |
| 黄锋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09 |
| 杨桂仙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13 |
| 邓海龙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07 |
| 郭畅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11 |
| 张彤彤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32 |
| 陈夏萌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31 |
| 贺贤程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30 |
| 吴凯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28 |
| 吴强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27 |
| 刘泽锴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24 |
| 刘鸣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23 |
| 刘畅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21 |
| 潘畅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20 |
| 陈尚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45 |
| 曾娜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46 |
| 肖勇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57 |
| 邓颖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61 |
| 徐子昂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60 |
| 向鑫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41 |
| 欧阳思佳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40 |
| 吴小溪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37 |
| 王伟 | 男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44 |
| 朱淑红 | 女 | 青山区水务和湖泊局 | 17010618048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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