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4-12019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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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山区司法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级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 文 号 | 无 |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级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持续深入推进“减证便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部署以及深化数据赋能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工作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青山区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政〔2021〕8号)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负担,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附件:1.全区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第四批)
2.全区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四批)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附件1
全区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清单(第四批) |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审批单位 | 主管单位 |
1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2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3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4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5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6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7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8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9 | 专用车证 |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10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11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12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青山区税务局、化工区税务局 |
13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区公安分局 |
14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区公安分局 |
15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区公安分局 |
16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区公安分局 |
附件2
全区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第四批) | |||
序号 | 许可名称 | 审批单位 | 主管单位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城管局 |
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城管局 |
3 |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 |
4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水务局 |
5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发改局 |
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城建局 |
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区行政审批局 | 区人资局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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