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0-904831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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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山区教育局 | 有 效 性 | 失效 |
标 题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 青政规〔2018〕2号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青山区(化工区)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3日
青山区(化工区)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任务、依据、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精神,扩大我区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优质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2016〕5号)《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6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益普惠性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普惠性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其中: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是指设立条件、保育和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区教育局审查认定,受政府指导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全区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将“加快扩大公办资源、努力增加优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作为规划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点,不断提升公益普惠性幼儿园总量和覆盖率,切实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区教育局对公益普惠性幼儿园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
第四条 发挥公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主体作用。扩大公办幼儿园办园规模,持续推进公办幼儿园新(改、扩)建工程。
支持事业单位、高校、街道(管委会)集体办园,加快解决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中的企业办园问题。
第五条 各街道(管委会)应当至少建设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幼儿园。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为事业单位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教职员工编制,并实施动态管理。
教育部门应当采取公开招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员工,重点补充新改扩建幼儿园教职工,财政部门应当给予经费保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经费投入。
提高学前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水平,逐步建立以成本分析为基础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动态调整机制。
第八条 探索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委托管理等多元化管理模式,释放和激发办园活力,提供多样化学前教育需求。
公办幼儿园经审批获准举办分园的,必须明确总园和分园的责、权、利关系。
倡导委托优质幼儿园管理,扩大名园品牌效益。
第三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质合格。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办园许可证件齐全且年检合格。
(二)等级达标。幼儿园取得武汉市三级及以上等级。
(三)师资保障。保育教育人员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配备到位,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
(四)收费限价。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执行武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政策,按等级限价。
(五)办园规范。认真贯彻国家、省、市颁布的学前教育政策和法规,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无“学前班”、无“小学化”等行为。班额符合省定标准,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年龄段分班,无“大班额”现象。
(六)保教科学。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认定标准》《武汉市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南(试行)》要求,合理安排幼儿生活作息时间,科学开展保教活动。
(七)声誉良好。幼儿园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核查实的违规办园行为,幼儿园社会评价良好。
第十条 实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报认定制度。民办幼儿园通过书面申请、资格审核、现场考察、公示认定结果、签订协议等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
(一)遵循国家、省、市、区对学前教育法律规章和文件精神,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二)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遍性指导、监督、评估等常规管理和服务。并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检结果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条件。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建设。建章立制,不断完善制度的制定、落实和考核;重视财务管理,收支规范,建立普惠资金预决算报告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重视硬件建设,幼儿教玩具数量充足、质量安全、种类丰富,体现玩具的层次性。重视课程建设,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杜绝幼儿园小学化、学科化、技能化现象;重视教师、保育员队伍配置和建设,强化培训,促进保教人员专业化成长。
(四)普惠性幼儿园试行动态管理,对年检不合格的,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在年度综合评价中发现专项经费使用不规范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终止协议,并取消或收回当年发放的财政补助资金。举办者自愿退出普惠性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在园幼儿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按照武汉市学位补助标准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位补助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按区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位补助经费拨付给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根据考核结果负责将经费拨付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本园的园舍建设、设备添置、教职工培训等,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罚款等非教学用途。否则,区教育局有权查处。
第四章 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
第十四条 幼儿园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规模,但幼儿园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194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文件)中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班数、用地和建设规模等控制要求,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含土地竞得单位,下同)负责建设,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无偿移交区教育局。
国土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布局配套幼儿园,未按照相关标准布局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审批;在进行新建住宅区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通知区教育局参与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局签订配套建设幼儿园移交协议,对未按照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第十六条 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区,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土规划部门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时,主动与区教育局签署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
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区教育局并签订移交协议,由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凭开发建设单位与区教育局签订的移交协议,办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设计方案,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新建住宅区是否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区教育局是否参与规划条件核实、是否办理配套幼儿园移交手续并得到区教育局书面确认等进行专门监督。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核发新建住宅区销(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照规划审批方案,核实并锁定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和用途。
第十九条 区教育局代表区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区教育局接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教育、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及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对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配套幼儿园并配合教育部门办理权证的,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及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应当根据教育部门通报的情况对其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并暂停办理其后续项目的有关手续。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及教育部门不按照规定督促、支持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办证或者举办幼儿园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移交区教育局使用管理的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电源、气源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已移交区教育局使用管理的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不得擅自改变配建幼儿园用途。
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举办优先采用教育局举办公办园模式,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对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也可采取现有教办园举办分园区的形式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配套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执行《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政府定价。
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举办可以采用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园模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优质经营者,通过签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普惠园协议书等具体约定、落实办园要求和权利义务等事项。同时,承租方需依法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按青山区(化工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第二十三条 对教育局统筹安排采用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园模式办园的住宅区配建幼儿园给予不同程度的资产租金减免。
住宅区配建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若因政策变化原因产生税费由举办者负责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遇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本管理办法将及时修订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青山区教育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为4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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