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1-32982 | 发布日期 | 2013-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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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山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失效 |
标 题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区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 青政〔2013〕15号 |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区级预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部门(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武汉市青山区区级预备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青山区区级预备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规范区级预备费的申请、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8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预备费是指在年初区级预算中安排的不规定具体用途的预算资金,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等。
第三条 区级预备费按照区本级政府公共预算支出额的 1%—3%设置。
第四条 区级预备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灾害的预防和相关抗灾、救灾、救济和灾后恢复等支出;
(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包括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支出;
(三)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重大支出;
(四)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政策的一次性支出;
(五)根据特殊需要,区人民政府决定从区级预备费中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区级预备费使用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严格控制区级预备费的使用,原则上控制在当年下半年使用,全年不得突破区级预备费的总额。
(二)合理安排原则。对符合区级预备费使用条件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予以安排,优先保证急需的项目资金。
(三)勤俭节约原则。区级预备费按照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申请、审批、使用。
(四)专款专用原则。区级预备费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动用区级预备费,由区属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办理支出。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区级预备费的审核和管理,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区级预备费使用进度和情况。
第八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区级预备费支出的监督与检查,发现挤占、挪用行为的,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区财政部门从其正常经费中予以扣回。
第九条 区级预备费年终结余应当用于平衡当年财政预算,或者作为预算净结余资金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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