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1-01983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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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 号 | 青政办〔2020〕38号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拟订的《青山区(化工区)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青山区(化工区)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高效、有序实施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2.2地方性法律、规章
根据《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武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青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自然灾害分类
根据其特点和灾害管理及减灾系统的不同,可将自然灾害分为五大类:
(1)气象灾害。包括雷暴大风、暴雨、寒潮、冷害、霜冻、雹灾及干旱等;
(2)洪涝灾害。包括洪水、涝害、湿害、江河泛滥等;
(3)地质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4)地震灾害。包括与地震引起的各种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如城市大火、河流与水库决堤等;
(5)农业灾害。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农业气象灾害、农业环境灾害等。
1.3.2自然灾害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级部门、市级多个部门、及其他地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级部门、本区多个部门、及其他区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相对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本区个别部门、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实施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本预案可提供应急协助工作,指导完成应急准备、救助和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应与《青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区减灾委领导下,统筹协调本区社会救援力量广泛参与,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应急救援合力。
(5)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充分发挥全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作用,提高科学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青山区(化工区)概况
青山区(化工区)是武汉市中心城区之一,境域地处长江中游南岸,西起罗家港,经和平大道、友谊大道与武昌区相连;隔江与新洲区阳逻街相对;南与洪山区和平街、东湖高新花山街接壤,傍东湖风景名胜区;北沿长江,面对天兴洲,隔江与江岸区谌家矶街相望。
1.6.1企业
青山区(化工区)是华中地区工业重镇,“国家环保产业基地核心区”,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中韩(武汉)石化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国华电集团青山热电厂、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等一批国家大型企事业单位雄踞青山,形成了冶金、化工、环保、电力、机械、船舶、建筑、建材八大支柱产业。全地区税收过亿元、过千万
元的企业分别达7家和16家。
青山区(化工区)入库高新技术后备企业31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54家,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4家,全区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1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1680亿元。全区新认定省级以上研发平台7个,总数达56个。其中,国家级平台10个,省级平台34个,市级平台12个。全区建有院士工作站6个。青山区(化工区)(化工区)孵化器共15个,其中,国家级3个,省级7个。至2019年,青山区(化工区)(化工区)完成生产总值863.14亿元,比上年增长6.3%,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0.7%。
1.6.2交通
青山区(化工区)位处武汉市中环与外环交通环线圈内,连接京(北京)珠(珠海)、沪(上海)蓉(成都)高速干线,拥有武东铁路编组站和长江黄金水道多个货运码头,水运可直达日本、韩国、东南亚和欧美各地,形成了水、陆、空立体交通体系。
辖区内水、电、气设施完备,通讯便捷,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配套齐全。以阳逻长江大桥、天兴洲长江大桥、罗家港长江大桥(过江通道)三条环线为轴线,区域内“四纵五横”路网为主骨架的辐射状交通格局。
青山区(化工区)拥有道路110条,总长137.15公里,人均占有道路6.5平方米,区域内道路网密度为3.05公里/平方公里。其中主干道4条,是连接武汉三镇和通往全国各地的交通枢纽。区内主次道路全部硬化,形成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客运路线达到31条,营运客车343辆,客运月流量570余万人次。
青山区(化工区)区划图
1.6.3自然条件基本情况
(1)湖泊。湖泊基本上是因地层结构变化、泽水面积缩小、陆地随之扩展而形成的构造湖、洼地残积湖和水流改道的淤积湖。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工业现代化步伐加快,大中型湖泊面积逐步缩小。区内仅剩北湖,水域面积为253公顷;另有严西湖,其水域部分由洪山区管辖,属于青山区(化工区)的岸线长31千米。
(2)气候。青山区(化工区)境域居中低纬度,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境域内四季分明,光照充足,热富雨丰,无霜期长。夏冬两季较长,各约4个月;春秋两季较短,各约2个月。冬季多西北风,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冷夏热。青山区(化工区)是新兴的工业城区,境域内废气、烟尘和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大,在城区上空形成一层薄霾,产生“城市热岛效应”。同时,城区的下垫面由高低不一的建筑物和复杂的道路所组成,用材又多为砖、水泥、钢筋和沥青等,其传热、蓄热的能力极强;在太阳辐射下,吸热面和贮热量大,使气温比其他城区偏高。
(3)地质。青山区(化工区)在地层区划上属扬子地层区下扬子分区大冶小区。地层以原古生界为基底,自震旦纪以来,长期接受沉积,地层发育极为良好。上述沉积自震旦纪到中世为海相沉积,中世以后多为陆相沉积,早白垩世地层则以火山岩及火山碎屑岩为主,第四系为近代河湖相沉积及坡积残积物。构成青山区(化工区)境域的基本土壤系第四纪坡积层,且大多为第三纪红砂岩的风化产物。土壤由松黏土、砂质黏土、砂土及少部分风化石英岩组成。普遍覆盖有现代坡积层、冲积层早期坡层、冲积层和各种基岩的残积层,覆盖厚度10~20米,有的可达30米以上。基岩为第三系红砂岩、泥盆系砂岩、志留系页岩,基岩面起伏较大。
(4)地貌。青山区(化工区)属半平原、半丘陵地貌,地势由东向西倾斜,逐渐走低,平均海拔约22米。西北沿江一带为长江冲积而成的沉积平原区域,土壤肥沃,土质疏松;东南部及其向南延伸地带,为岗阜、小丘间杂的丘陵,地势高低起伏,土质黏性重,易板结。境域内盖层分为低岗丘陵岭、垄岗平原和冲积平原三部分:低岗丘陵岭大多分布于南部边缘地带,一般标高在50米以上;垄岗平原分布于中部和中南部,一般标高为30~50米;冲积平原和湖积平原分布于北。
2应急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
区减灾委为我区自然灾害救援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自然灾害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街道(管委会)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及时将灾情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街道(管委会)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化工区管委会综合部、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循环经济发展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社会保险管理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民防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园林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融媒体中心、各街道(管委会)、国家电网武汉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武昌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1)区委组织部:负责考察救灾工作中党员干部的表现,表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2)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3)区政府办:协助区领导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区各相关单位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指导区民政局处理国际及境外慰问团接待工作。
(4)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循环经济发展局):负责安排推进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5)化工区管委会综合部:负责化工园区主要设备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预防重大危险源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发生。
(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管理,必要时依法上报并提议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7)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负责督促应急避难场所权属单位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灾害发生时,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负责协调学校、体育场地(馆)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受灾群众工作;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8)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信、移动和联通等企业尽快恢复受损的通信、网络建设设施,协调电力运行工作,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9)区公安分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害现场治安,配合做好受灾地区人员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10)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灾害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和家属抚慰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管委会)及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依法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社工组织对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12)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对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救灾中突出的个人在职称评聘、劳动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
(13)区社会保险管理处:负责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并实施监管,负责组织、指导社区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1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配合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救援工作。
(15)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灾区饮用水源、环境空气进行监测;及时向救灾指挥机构提供灾区环境信息;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16)区城乡建设局(区民防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园林局):负责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普及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
(17)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涝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协调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和洪涝人工强排工作;指导城市内涝抢险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调度工作。
(18)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渔业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开展农作物病虫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及相关科普宣传工作;负责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负责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防火设施建设、森林防火执法监督工作、宣传教育、监测预警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19)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发布A级以上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区委宣传部等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宣传报道工作。
(2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协调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和灾后重建,争取省、市红十字会救灾物资的支持。
(2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收集、汇总并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协调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申请、分配、管理市里下拨和区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人防工程设置灾后临时避难场所;承担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协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循环经济发展局)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和宣传工作。
(22)区审计局: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全区范围灾后款物的审计工作。
(23)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并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指引牌的管理;协助维护灾区现场秩序,对乱摆卖和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整治。
(24)团区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5)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属各街道(管委会)、社区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必要时,协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6)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全区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视听新型媒体的宣传;负责我区网络舆情的监测、研判、报送和初步处置及青山区(化工区)政务微博的日常运作管理工作;负责灾时对灾区信息的及时播出和通报。
(27)各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的应对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工作,协调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工作;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居民房屋抢修排险,安排受灾群众生活;负责依据城镇规划建设和维护应急庇护场所,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协助寻找死亡或失踪和失散人员;对突发疫情、病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问题实施紧急处理,解决饮水困难,防止疫情、冷热病的传播和蔓延;指导各社区居委会落实本社区救助预案;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组织灾情的监测、收集和上报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指标和因灾需救济情况指标。
(28)国家电网武汉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武昌中心:负责灾区配网电力设施的抢修和协调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核定电力设施因灾损失情况。
2.2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减灾和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街道(管委会)、社区(村)的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街道(管委会)应急机构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建立本辖区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3)做好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相关的应急处置工作,对区专业管理部门、专委会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属地保障;
(5)指导辖区内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6)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做好风险隐患排查、登记、报送与整改工作。
2.4单位与基层组织应急管理机构
(1)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街道(管委会)指导下开展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风险排查、各类预案的编制与演练、应急管理队伍与资源管理工作。
(3)本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人,参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负责本单位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组建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器材、组织应急培训演练。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按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地政府的指挥。
2.5专项应急工作组
2.5.1区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工作组(以
下简称“自然灾害各专项工作组”)分别在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水务和湖泊局设有专项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办”),其办公室主任分别由牵头单位副局长担任。
2.5.2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组下设专项应急办
(1)气象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减灾工作组
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
(2)地震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减灾工作组
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地震灾害。
(3)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减灾工作组
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副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地质灾害。
(4)森林火灾(林业生态)突发事件专项减灾工作组
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 局长
副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设区农业农村局。
对应的突发事件类型:森林火灾;森林病害、虫害、鼠害,林业有害植物事件、外来有害动植物威胁林业生产事件;盗伐、滥伐、哄抢森林、毁林、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事件等。
(5)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减灾工作组
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 局长
副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对应突发事件为:农作物病虫害、农产品安全和农药事故、渔业生产安全、农机生产安全等;
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组
指挥长:区水务和湖泊局局长
副指挥长:区水务和湖泊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和湖泊局
对应突发事件:暴雨灾害、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暴雨引起的垮坝、决口及供水水质引起的次生灾害。
2.5.3专项应急办职责
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区各专项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起草本区应对自然灾害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2)组织制定、修订与区专项应急工作组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区有关部门、各街道(管委会)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3)组织落实区自然灾害各专项应急工作组的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应对自然灾害事件相关工作;
(4)负责收集和分析自然灾害、灾情和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向区自然灾害各专项应急工作组报告,负责与自然灾害现场救灾应急工作组和武汉市应急管理局保持联系,及时报告自然灾害、灾情;
(5)负责区自然灾害紧急救援队、街道(管委会)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队伍和社区(村)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6)检查本区有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及街道(管委会)自然灾害救援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7)负责本区应对自然灾害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8)负责组织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
(9) 负责本区自然灾害事件的隐患调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10)负责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组织起草自然灾害应急新闻宣传报道稿件,参与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新闻发布会;
(12)负责联系专家顾问指导灾害处理工作;
(13)承担区自然灾害各专项应急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2.5.4除以上专项减灾委,如果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和相关主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成立临时应急工作组。
2.5.5各专委会、临时应急工作组和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6本区专家组
依托市减灾委设立的或我区聘任的专家组,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1)为青山区(化工区)长期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自然灾害预测预警、抢险救灾方案、应急处置办法、自然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发生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3灾害预警预防机制
3.1预防预警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气象、街道(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和汇总,当可能发生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或生态、农作物生长、森林等自然灾害、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通报区自然灾害各专项应急工作组,密切注意灾害预警发展情况,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2)向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通报灾情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通知区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超市、搬家公司的应急联运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预警响应行动小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3.2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当达到预警级别时,气象、地震、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终止预警响应。
4应急响应
根据全区范围内发生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其中I、Ⅱ、Ⅲ级应急响应由上一级减灾委批准响应并接受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自然灾害救援的需要,在区减灾委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开展灾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1。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启动条件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25000人以上;
(5)或达到附件1自然灾害分级标准(特别重大I级)标准。
其他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进行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事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报市减灾委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同时接受国家、省、市减灾委领导。
4.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立即接受国家、省、市减灾委派出的指挥机构领导。立即组织本区减灾救援力量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开展先期处置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24小时值班,跟踪掌握灾情动态,收集、汇总、统计灾情数据并按时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2)区减灾委主持灾情专题会议,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接受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减灾委领导。
(3)区减灾委紧急设立紧急救援(综合)组、灾情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全面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将先期处置措施上报市、区应急委。
紧急救援(综合、协调)组:检查督促街道(管委会)、部门(单位)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指导紧急救援工作;综合汇总灾害、救灾及捐赠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拟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灾情信息组: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及时汇总、分析评估灾情数据,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信息;每日向区减灾委和区民政局报告灾情信息,并向成员单位通报;负责专家组赴现场评估灾情和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①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量、因灾死亡人数、因灾失踪人数、因灾伤病人数;房屋倒塌、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②森林各类灾害损失情况含如下指标:森林各类病虫害、森林火灾面积及引起火灾原因、森林中动物死亡种类、死亡原因、风雪等气象等因子对森林的影响等。
③农作物灾害损失情况含职下指标:洪涝、干旱引起农作物受损情况,低温冻害、大风、冰雹引起农作物受损情况,各类病虫害引起农作物受损情况等。
救灾捐赠组:负责全区救灾捐赠工作,拟定救灾捐赠方案,设立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新闻发布。
后勤保障组:负责抗灾救灾后勤保障工作。五个组具体职责见附件2
(4)区减灾委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必要时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受灾街道(管委会)、社区(村)立即组织涉险群众紧急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接收并安置受灾群众。
(6)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的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7)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协调做好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9)区人武部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10)根据受灾对象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下拨物资,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救助款物申请。
(11)区民政局在灾后48小时内协调做好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发放和遗体火化工作,视情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使用和救灾应急物资的落实,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
(12)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新闻宣传工作,做好信息通报、新闻发布及媒体接待工作。
(13)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街道(管委会)、社区(村)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4)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200户以上、3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或15000人以上、25000人以下;
(5)或达到附件1自然灾害分级标准(特别重大Ⅱ级)条件其他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进行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事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在灾害发生后24内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报市减灾委批准启动Ⅱ级响应。
4.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立即接受国家、省、市减灾委派出的指挥机构领导。并组织本区减灾救援力量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开展先期处置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24小时值班,跟踪掌握灾情动态,收集、汇总、统计灾情数据并按时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区减灾委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必要时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灾情专题会议,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3)灾情发生24小时内,区减灾委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
(4)受灾街道(管委会)、社区(村)立即组织涉险群众紧急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接收并安置受灾群众。
(5)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的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民政局协调做好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发放和遗体火化工作。
(8)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新闻宣传工作,做好信息通报、新闻发布及媒体接待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街道(管委会)会、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5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0000人以上、15000人以下;
(5)或达到附件1自然灾害分级标准(Ⅲ级)条件
其他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进行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事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在灾害发生后24内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立即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报市减灾委批准启动Ⅲ级响应。
区减灾委立即接受武汉市减灾委派出的指挥机构领导,并组织本区减灾救援力量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开展先期处置措施。
4.3.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跟踪掌握灾情动态,收集、汇总、统计灾情数据并按时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召开灾情专题会议,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受灾街道(管委会)立即组织涉险群众紧急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接收并安置受灾群众。
(3)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的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4)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街道(管委会)、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25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其他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进行生活救助的自然灾害事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4.4.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跟踪掌握灾情动态,收集、汇总、统计灾情数据并按时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召开灾情专题会议,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受灾街道(管委会)立即组织涉险群众紧急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接收并安置受灾群众。
(3)根据受灾街道(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4)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5信息报送和发布
区委、区政府、减灾委成员单位及街道(管委会)按照《自然灾害
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
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5.1信息报送
5.1.1报送主体
(1)区灾情报告责任单位为区政府,具体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2)街道(管委会)灾情报告责任单位为街道(管委会)。
(3)街道(管委会)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减灾委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报送灾情信息。
(4)社区(村)灾害信息员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街道(管委会)上报灾情信息。
5.1.2报送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5.1.3报送时限
(1)初报。各街道(管委会)会对于本辖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救灾工作急需时,各街道(管委会)会部门可越级上报灾情信息。
(2)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相关部门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街道(管委会)会每天8时之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街道(管委会)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
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青山区(化工区)政府信息网、青山信息平台交互平台等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情评估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区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6.2过渡期生活救助
6.2.1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各街道(管委会)会按照“无住房、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核定标准确定过渡期需政府救助对象,建立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台账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6.2.2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救助资金,对符合过渡期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6.3冬春生活救助
6.3.1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受灾街镇每年8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灾区群众的生活情况,核查生活困难的灾民,确定冬春需政府救助对象,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以前(受灾街镇于9月15日前)报区应急管理局。
6.3.2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民政局、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发放救助资金,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御寒物资、粮食等基本生活救助。
6.4恢复重建
6.4.1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6.4.2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
6.4.3区应急管理局协同民政局、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发放重建补助资金。
6.4.4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区恢复重建扶持工作。
6.5救灾捐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武汉市募捐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接收、管理、使用社会捐赠款物,为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循环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等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做好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
7.1.1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突发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7.1.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省、市相关政策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7.2物资保障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7.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区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和庇护站。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7.2.2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7.2.3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建立健全区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5建立健全区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1加强区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区委、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结合职责,相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通讯、交通等设备和装备,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4.2各街道(管委会)应根据辖区内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和对现有的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维护,并设置明显标志。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应急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消防、水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区应急、气象、水利、农业、自然资源、林业、卫生、测绘等方面专家成立专家组,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害现场评估、灾害管理业务咨询等工作。
7.5.3完善灾害信息员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街道(管委会)、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7.6.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7宣传、培训和演习
7.7.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中、小学校开设防灾、减灾、避灾和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7.7.2加强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扎实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完善防灾减灾档案资料,全面增强社区防灾减灾“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防范意识。
7.7.3区减灾委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各街道(管委会)会灾害管理人员及基层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
7.7.4各街道(管委会)会及有关部门应结合本辖区自然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组织社区群众、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形式多样的演练活动。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
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虚报、瞒报灾情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各街道(管委会)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附1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 ||||
级别类别 | 特别重大(I级) | 重大(Ⅱ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IV级) |
(一)水旱灾害 | ●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标准以上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市中心城市受淹面积达5O%以上,绝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发生垮坝事件。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60天以上,6个县(区)农作物受灾或绝大多数城镇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农作物绝收面积15000公顷以上,倒塌房屋2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万人以上。 | ●重要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标准洪水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受淹,大范围发生洪涝。 ●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朔持续干旱4l一60天,4个县(区)农作物受灾或多数县城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农作物绝收面积7000以上至15000以下公顷,倒塌房屋100—2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2万人。 ●因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重要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标准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县城受淹,较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千旱21—40天,3个县(区)农作物受灾或个别县城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农作物绝收面积3500以上至7000以下公顷,倒塌房屋50—10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5—1万人。 ●因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重要江河发生5—10年一遇标准洪水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受淹,局部范围发生洪涝。 ●小(二)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过程达20天,2个县(区)农作物受灾或个别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农作物绝收面积700以上至3500以下公顷,倒塌房屋20—50间,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5万人以下。 |
(二)气象灾害 | ●灾害性天气影响重要城市或1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万人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15000公顷以上,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特别严重影响,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气象灾害。 | ●灾害性天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5000人,或农作物绝收面积7000以上至15000以下公顷,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气象灾害。 | ●灾害性天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3000人,或农作物绝收面积3500以上至7000以下公顷,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气象灾害。 | ●灾害性天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至1000人,或农作物绝收面积700以上至3500以下公顷,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一定影响,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气象灾害。 |
级别类别 | 特别重大(I级) | 重大(Ⅱ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IV级) |
(三)地震灾害 |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的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
(四)地质灾害 |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因地质灾害造成江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因地质灾害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
级别类别 | 特别重大(I级) | 重大(Ⅱ级) | 较大(Ⅲ级) | 一般(IV级) | |
(五)生物灾害 | ●稻飞虱、小麦条锈病和水稻稻瘟病等农作物有害生物暴发流行,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15000以上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可能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损失。 | ●稻飞虱、小麦条锈病和水稻稻瘟病等农作物有害生物暴发流行,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7000以上至15000以下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可能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 ●稻飞虱、小麦条锈病和水稻稻瘟病等农作物有害生物暴发流行,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3500以上至7000以下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较重影响或损失。 | ●稻飞虱、小麦条锈病和水稻稻瘟病等农作物有害生物暴发流行,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700以上至3500以下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 |
(六)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2公里的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我市(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市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市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或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 ●受害森林面积在l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
附件2:应急救援工作组组成
紧急救援(综合)组 |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化工区管委会综合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民防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园林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管委会)等有关单位组成。 |
灾情信息组 |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化工区管委会综合部、区人力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民防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园林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
救灾捐赠组 | 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循环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街道(管委会)等有关单位组成。 |
宣传报道组 |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团区委、区融媒体中心等有关单位组成。 |
后勤保障组 | 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循环经济发展局)牵头、团区委、化工区管委会综合部、区财政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民防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园林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国家电网武汉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武昌中心等有关单位组成。 |
附件3:青山区(化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组成单位
序号 | 部门职务 | 单位电话 |
1 | 区应急管理局 | 86666953 |
2 | 区公安分局 | 86385669 |
3 | 区公安分局 交通大队 | 86328331 |
4 | 化工区管委会综合部 | 86869922 |
5 | 青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 86308119 |
6 | 化工区消防救援大队 | 86869119 |
7 | 区卫生健康局 | 68865291 |
8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86316529 |
9 | 区委宣传部 | 68865124 |
10 | 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委员会办公室 | 68865124 |
11 | 区人武部 | 68846350 |
12 |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循环经济发展局) | 86864891 |
13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 | 68868029 |
14 | 区交通运输局 | 68868029 |
15 | 区水务和湖泊局 | 86842608 |
16 |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86342939 |
17 | 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86862680 |
18 | 区商务局 | 68865793 |
19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6355557 |
20 | 区医疗保障局 | 68865783 |
21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86840030 |
22 | 区城乡建设局(区民防办公室、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园林局) | 86845819 |
23 | 区农业农村局 | 68860252 |
24 | 区财政局 | 68865226 |
25 | 区民政局 | 68865272 |
26 | 武汉市长江水务集团 | 86805583 |
27 | 国家电网武汉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武昌中心 | 95598 |
附件4:青山区应急管理局人员联系方式
序号 | 姓名 | 岗位 | 办公电话 |
1 | 陈光明 | 党委书记 | 86666951 |
2 | 赵千红 | 局长 | 86666950 |
3 | 贺卫兵 | 副局长 | 86667607 |
4 | 程庆 | 办公室主任 | 86666952 |
5 | 肖伟 | 应急科负责人 | 86666955 |
6 | 易蕾 | 安监科负责人 | 86666957 |
7 | 万昌伟 | 执法队副队长 | 86666956 |
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 | 86666953 |
附件5:青山区(化工区)自然灾害救助咨询专家
青山区(化工区)自然灾害救助咨询专家联络表
序号 | 姓名 | 专业类别 | 工作单位 |
1 | 陈宝安 | 安全工程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2 | 胡雨琦 | 地震工程 | 武汉市地震监测中心 |
3 | 李远耀 | 地质工程 | 中国地质大学 |
附件6:青山区(化工区)自然灾害救助机构通讯录
单 位 | 办公电话 | 备注 |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应急指挥中心 | 82922506 | |
武汉市备灾中心 | 88080885 | |
武汉市消防支队 | 85398319 | |
青山区消防大队 | 86308119 | |
化工区消防大队 | 86869119 |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86316529 | |
武汉市气象办 | 83892008 | |
区卫生健康局 | 68865291 | |
区人武部 | 68846350 | |
武钢医院 | 86487354 | |
市第九医院 | 68865299 | |
红钢城街办事处 | 68865398 | |
新沟桥街办事处 | 86861339 | |
红卫路街办事处 | 68865922 | |
冶金街办事处 | 86862673 | |
钢花村街办事处 | 86862701 | |
工人村街办事处 | 86513024 | |
青山镇街办事处 | 86515145 | |
厂前街办事处 | 86391192 | |
武东街办事处 | 86436559 | |
白玉山街办事处 | 86414880 | |
钢都花园管理委员会 | 86563043 | |
青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86210188 | |
青山区(化工区)大数据中心 | 68865158 |
附件7:武汉市备灾减灾物资储备中心
洪山区青菱街菱湖美景社区电话:88109930
附件8:信息报告主要格式(参考)
事件名称: 报告日期:
事件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事件地点 | ||||||||
事件发生单位 | ||||||||||
事件现场 负责人 | 姓名 | 事故单位 负责人 | 姓名 | |||||||
电话 | 电话 | |||||||||
事件已死亡(失踪) 人数 | 死亡: 失踪: | 事件重伤人数 | ||||||||
|
附件9:专家评审意见汇总
自然灾害专家个人意见汇总
评审专家 | 意见 | 修改章节 |
刘毅 | 一、建立补充青山区(化工区)基本情况; | 已采纳,见正文4页 |
二、适用范围建议明确为应急协助工作; | 已采纳,见正文3页 | |
三、专项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议合并; | 已采纳,见正文17页 | |
四、应急响应级别可以不和自然灾害等级一致,根据区内实际情况扁平化设置; | 已采纳,见正文2页 | |
五、区减灾委下设紧急救援组,灾情信息组建议明确牵头部门和组成部门的名称; | 已采纳,见附件2 | |
六、响应措施中建议增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内容。 | 已采纳,见正文27页 | |
张大捷 | 一、明确救助应急与灾害应急预案的差别,按救助应急单项预案明确预案内容; | 已采纳 |
二、格式需再检查,达到形成文件的标准; | 已采纳 | |
该预案符合国家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级别要求,内容完整,可操作性较强,建议修改同意通过。 | √ | |
王华 | 一、明确预案编制所依据的导则; | 已采纳,见正文1页 |
二、明确预案的上级衔接关系; | 已采纳,见正文1页 | |
三、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描述不够充分; | 已采纳,见正文7页 | |
四、附件补充信息接报、处理、上报等规范化格式文本; | 见P52 | |
五、列出应急工作中需要联系的部门、机构或人员的多种联系方式。 | ||
李远耀 | 读应急预案编制依据充分,编制方法科学合理,预案内容完整,可执行性较强,同意通过评审。 | √ |
一、进一步厘定自然灾害分类、分级标准; | 已采纳,见正文2页 | |
二、本预案与其他专项灾害应急预案的相互关系,应简要介绍; | 已采纳,见正文1页 | |
三、补充青山区(化工区)自然灾害的基本情况、发育特征; | 已采纳,见正文7页 | |
四、补充完善附件7的内容。 | 参武汉市备灾减灾中心 | |
胡雨琦 | 该预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合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相适应,应急响应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切实可行,综合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策形成体系,并与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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