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3569413/2023-13172 | 发布日期 | 2023-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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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青山区农业农村局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 (化工区)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 号 | 青政办【2023】10号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山区 (化工区)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青山区 (化工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青山区 (化工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农业、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湖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9号)《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灭本辖区内的突发动物疫情,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区、街、部门应当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依靠广大群众,动员一切力量,做到群防群控。
1.5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区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为指挥部),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区应急委)的统筹协调下,负责指挥处理全区一般(Ⅳ级)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兼任,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旅局、突发动物疫情所在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公众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负责动物疫情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管;及时协查网络上恶意炒作的行为,管控网络上负面、不实的疫情信息。
区发改局负责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物价主管部门提供价格信息,适时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参与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定疫情期、恢复期有关扶持政策。
区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在城区以食用为目的饲养鸡、鸭、鹅、猪、羊等家畜家禽和食用肉鸽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没收。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人员、物资和有关样本安全、快速运送;负责客、货运输车辆的监管,禁止客运车辆搭载来自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禁止货运车辆运输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协调并参与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收集、整理突发动物疫情有关信息,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疫情;建立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区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制订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应急监测、疫情处置、病例救治技术方案;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内密切接触者的防护、医学观察和标本采集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依据部门职责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表演、竞技类动物的监管工作,协调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紧急防疫工作,对表演、竞技类动物的异动情况进行监控。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现场处置、应急防范,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应急处理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部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控、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修订或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理技术方案;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处理机构
应急预备队:指挥部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指导疫情处理期间的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农业农村、卫生、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根据应急专家组指导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检查和病料采集,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 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根据需要请求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实施动物疫情监测,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样品采集送检。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监测工作的覆盖面和质量。
3.2 预警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以及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区农业农村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和个人。
3.3.2 报告形式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疫情。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电话:68860252)。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指派动物疫病防控机构2名及以上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诊断,必要时可请求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参与诊断;初步认为属于疑似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部门,并同时通报区卫生部门。
经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判定为疑似病例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以及按照规定应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定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和来源,同群动物及其产品数量、免疫、检疫情况;
(3)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4)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是否有人员感染和已对易感人群采取的防控措施;
(6)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3.3.5 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疫情报告期间,接到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措施。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扑杀等措施。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区卫健部门应当对发病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区卫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影响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进行,有效遏制疫情蔓延。
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方,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当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订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予以处置。
4.2 应急响应
4.2.1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请求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省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区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全区的疫情处置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划定受威胁区域;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查堵疫源;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者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组织街道以及社区(村)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打击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处理机构:及时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区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提出划定疫区(点)、受威胁区域的意见;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开展评估;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工作,提高群众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区指挥部统一部署和部门职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2.2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在国家、省、市启动应急预案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2.3 非突发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非突发动物疫情区域政府各有关部门及街道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督检查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照规定做好动物运输环节的检疫监督工作;按照规定做好本区域内易感动物的预防免疫和消毒灭源工作;按照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保障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人身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响应终止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农业农村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
5.2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截留、挪用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侵占、挪用应急物资,拒绝、阻碍疫情监测,发病或者死亡瞒情不报,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灾害补偿
按照有关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者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者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4 抚恤和补助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区(点)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恢复生产。
6 保障措施
6.1 人力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应急需要,建立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等疫情处置工作。
6.2 物资保障
区各级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消毒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
6.3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4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5 培训演练
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扑灭疫情的能力。
7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山区突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 附件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二)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连片发生疫情;或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三)非洲猪瘟:21日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四)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五)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六)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二)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的相邻区域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三)非洲猪瘟:在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四)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爆发性增长。
(五)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我市2个以上5个以下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二)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内有2个以上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三)非洲猪瘟:在我市发生,且21日内包括我省在内的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包括我省在内的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
(四)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五)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等一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区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二)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1个区内呈暴发流行。
(三)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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