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4-11-28 11:45:09信息来源:青山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指南》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分局以下信息:
1.机构信息。包括分局领导、工作机构设置及职能;
2.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及公开招聘等信息;
3.规章制度。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4.城乡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5.规划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等;
6.行政权力运行。包括权责清单、办事服务和办理结果等;
7.财政资金。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政府采购及工程招投标信息等;
8.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包括土地供应计划、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出让相关信息等;
9.应急管理。包括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主要通过青山区(化工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qingshan.gov.cn/),“武汉市青山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qs.zrzyhgh.wuhan.gov.cn/)网上公开。
同时,还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档案室查阅分局档案信息;
(3)现场公开。在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管理项目现场公开管理审批的有关信息,如建设项目现场张贴规划批前公示布告、建设项目总平面设计方案等;
(4)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青山区资建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11-2号分局办公楼5楼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
联系电话:027-86840030,传真号码:027-86840027
电子邮箱地址:xxgk@qingshan.gov.cn
通讯地址: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11-2号,邮政编码:430080
(二)申请提出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武汉市青山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领取,也可以在门户网站下载,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其中,法定代表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公函。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现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相关委托手续)。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武汉市青山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如填写为其他行政机关名称的,以实际流转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之日为申请提交日。
(3)政府门户网站申请。申请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专栏(https://www.qingshan.gov.cn/zfxxgk/ysqgk/)提交在线申请时请根据页面提示提供真实信息,并确保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本机关暂不受理以电话、传真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咨询。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不予公开或者可以不予公开规定。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说明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受理机构:青山区资建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11-2号分局办公楼5楼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
联系电话:027-86840030,传真号码:027-86840027
电子邮箱地址:xxgk@qingshan.gov.cn
通讯地址: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11-2号,邮政编码:430080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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